網頁的版式規劃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特性,但仍然不能作為著作遭到著作權法的維護。理由在于:網頁的版式規劃并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則的著作類型,法令并未規則網頁著作,網頁的版式規劃也難以歸入現有的其他著作類型。與網頁的版式規劃相近似的是美術著作,著作權法施行條例將美術著作定義為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顏色或許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許立體的造型藝術著作,因而美術著作是由線條和顏色等要素構成的。
![]() 而網頁并非主要由線條和顏色構成,雖然在規劃網頁的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顏色的搭配等類似于創造美術著作進程中的一些思想活動,這與美術著作的創造進程存在相似之處,但其創造的結果與美術著作存在較大的差異,故網頁的版式規劃難以被歸入美術著作予以維護。 ? 此外,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則了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構成著作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該款規則是一個兜底條款,可是至今也沒有哪一部法令法規規則了任何其他的著作類型。筆者以為,如果一種智力效果構成著作,就必定能夠被歸為著作權法明文列舉的著作類別。授權法對著作類別的規則,實際上也是對著作權法維護范圍的限制。網頁版式規劃無法歸入法定的著作類型,這種情況下就無法作為著作遭到著作權法的維護。 |